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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耒阳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湖南柳枝贸易有限公司,曾新英,彭传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文仕,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柳枝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新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新英,女。被执行人彭传若,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耒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申请人4492517.27元的借款及其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传若在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鹿岐居委会四组有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耒用(2004)字第030369号。该土地已在国土管理部门为该笔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彭传若所有的位于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鹿岐居委会四组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耒国用(2004)字第030369号)。二、被执行人彭传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保管人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查封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徐仲位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书记员  黄小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