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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2572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王炳亮,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6月29日以经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潘志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