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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长坤与被执行人黄代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长坤,黄代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765号申请执行人邓长坤,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代力,男,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邓长坤与被执行人黄代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代力名下坐落于漳平市新桥镇产盂村小地名为割山坑的山场[林权证号为漳林证字(2011)第03210077号],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时无法交纳评估费,其同意法院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山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除山场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能交纳评估费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山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