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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105号原告任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蒲宗武,南部县升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70年1月2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宋玉焕人民陪审员  江仕银人民陪审员  杜晋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敬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