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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与周后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周后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财保174号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洞口县雪峰东路。法定代表人尹邦来,雪峰街道办事处主任。被申请人周后柱,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以被申请人周后柱借款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后柱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5051xxxx的存款金额100000元,账号850xxxx的存款金额57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后柱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5051xxxx的存款金额100000元,账号850xxxx的存款金额57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兴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