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南康市森林软体沙发材料经营店与王庭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康市森林软体沙发材料经营店,王庭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03民初686号原告南康市森林软体沙发材料经营店。经营者李志慧,女,1979年12月生。委托代理人胡积辉,该经营店员工。被告王庭禄,男,1971年11月生。案由:买卖合同纠纷2014年10月,被告王庭禄在原告南康市森林软体沙发材料经营店购买沙发材料,截止至2016年1月7日共欠原告货款23467元。2016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剩余18467元货款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467元,并自2016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王庭禄欠原告南康市森林软体沙发材料经营店货款18467元,被告王庭禄同意于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5000元,2017年1月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13467元;二、若被告王庭禄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南康市森林软体沙发材料经营店可就全部未付款项提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若被告王庭禄于2017年1月1日前未付清全部款项,被告王庭禄应自2016年2月11日起以未付款项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王庭禄负担。双方当事人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赖训洪审 判 员 姜 凡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