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7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挺思诉海南国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挺思,海南国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7民初1117号原告:梁挺思,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光明,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国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水产码头6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543915034。法定代表人:叶广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挺思诉被告海南国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本案后,于当日给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525元,但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