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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3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邱添明与魏荣英、邱俐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添明,魏荣英,邱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220号申请执行人邱添明,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天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魏荣英,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俐金,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金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邱添明与被执行人邱俐金、魏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邱俐金、魏荣英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邱俐金、魏荣英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邱俐金、魏荣英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邱俐金、魏荣英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