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诉王国龙 黄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王国龙,黄雪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18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负责人:赖建雄。委托代理人:肖佩、钟志武,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龙,男。被告:黄雪燕,女。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诉被告王国龙、黄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7元减半收取578.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98.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荣辉代理审判员 龚海燕人民陪审员 邓贵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