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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诉王国龙 黄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王国龙,黄雪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18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负责人:赖建雄。委托代理人:肖佩、钟志武,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龙,男。被告:黄雪燕,女。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诉被告王国龙、黄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7元减半收取578.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98.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荣辉代理审判员  龚海燕人民陪审员  邓贵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