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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国兵与许艺聪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兵,许艺聪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754号原告陈国兵,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陈少杰,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艺聪,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兵与被告许艺聪借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国兵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兵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源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