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24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24民初935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XX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