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24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24民初935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XX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