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闻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刑初4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某某,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6)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闻某某酒后驾驶浙L29x**号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大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庆路与西二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闻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6.3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闻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闻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吉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