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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文强、张华英等与胡葵生、唐月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强,张华英,胡葵生,唐月玲,胡天龙,梁积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45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强,男。申请执行人张华英,女。被执行人胡葵生,男。被执行人唐月玲,女。被执行人胡天龙,男。被执行人梁积堂,男。关于陈文强、张华英与胡葵生、唐月玲、胡天龙、梁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胡葵生、唐月玲、胡天龙、梁积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229673.13元给原告陈文强、张华英。根据申请人陈文强、张华英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5执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梁群锋审判员  吴伟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焕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