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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2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曹川与刘文海、高千荀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川,刘文海,高千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948号之一原告曹川。被告刘文海。被告高千荀。本院受理原告曹川诉被告刘文海、被告高千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文海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曹川与被告刘文海于2015年10月29日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约定,“协商不成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依法裁定”。工程地点在淄博市张店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刘文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文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文海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