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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靳兆杨、桑丽媛与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兆杨,桑丽媛,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27号申请执行人靳兆杨,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桑丽媛,女,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王慧,女,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兆杨、桑丽媛与被执行人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6民初11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1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霍学岭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