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继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继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389号罪犯王继锋,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继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王继锋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高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6日被投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被转投入瓦房店监狱服刑。2010年12月7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辽刑执字第12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6月2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辽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至2031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继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2015年2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兑现记功奖励6次,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继锋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继锋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继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