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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市浩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市浩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居兴法,吴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初72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市浩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彭长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法定代表人:居兴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居兴法。被告:吴玉珍,女,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市浩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工业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翊光能有限公司、居兴法、吴玉珍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原告安徽马鞍山市浩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婕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代理审判员汪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    清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