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5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毛卫与叶祥飞、朱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卫,叶祥飞,朱巧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946号原告:毛卫。委托代理人:林新华,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祥飞。被告:朱巧燕。原告毛卫为与被告叶祥飞、朱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卫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毛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