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正俊与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俊,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3890号原告王正俊。委托代理人谭绘平,丹阳市延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芳,总经理。原告王正俊与被告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其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晨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绘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正俊诉称,原告系被告处员工,从事食堂厨师工作。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原告共为被告垫付购买大米、粮油、菜肴等款项19965.5元,被告公司主管人员在付款申请单已签字确认,但是被告未能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9965.5元。被告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处员工,从事食堂厨师工作,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购买粮油、食材等款项共计19965.5元;由原告填写付款申请单,被告法定代表人徐芳在付款申请单中签章确认,但被告未能支付欠款。现原告索要欠款无果,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付款申请单、2015年5月份食堂菜单统计表等书证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垫付购买食材的价款,被告理应支付相应价款。被告结欠原告垫付款19965.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维登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正俊货款19965.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同意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男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