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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内蒙古磊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吕振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磊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吕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磊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季跃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景奎,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吕振军,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内蒙古磊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吕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霍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明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