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贾定珍诉被告郑国华、唐昌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川1028民初199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定珍,郑国华,唐昌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999号原告:贾定珍,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郭荣建,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郑国华,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唐昌赛,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定珍诉被告郑国华、唐昌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定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定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贾定珍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宗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