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与赵仕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赵仕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067号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车山路一号2-6层。法定代表人:谢木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洁、黄全儒,均系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仕清,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仕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钦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车燕茹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902民初1067号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车山路一号2-6层。法定代表人:谢木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洁、黄全儒,均系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仕清,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仕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李钦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车燕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