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百计与曲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计,曲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497号原告:李百计。被告:曲海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计诉被告曲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百计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曲海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百计撤回对被告曲海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百计交纳。代理审判员 盛士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