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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百计与曲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计,曲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497号原告:李百计。被告:曲海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计诉被告曲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百计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曲海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百计撤回对被告曲海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百计交纳。代理审判员  盛士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