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赣0102执742号程仁英与万阿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仁英,万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程仁英,女,194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万阿强,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刑初字第3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万阿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人程仁英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9913.1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30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阿强银行存款162213.18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万阿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贵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