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月飞与李幼民、杨月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飞,李幼民,杨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王月飞。被执行人:李幼民。被执行人:杨月华。本院在执行蒋王月飞与李幼民、杨月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虹民初字第0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