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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月飞与李幼民、杨月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飞,李幼民,杨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王月飞。被执行人:李幼民。被执行人:杨月华。本院在执行蒋王月飞与李幼民、杨月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虹民初字第0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