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吴延青与李春鹏、张景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青,李春鹏,张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吴延青。被执行人李春鹏。被执行人张景霞。申请执行人吴延青与被执行人李春鹏、张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棣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3600元并负担诉讼费32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吴延青于2016年2月1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余额不足,李春鹏、张景霞名下无车辆、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交纳现金2000元,尚有31600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