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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洪茂生与济南钟表厂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洪茂生,济南钟表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56号再审申请人:洪茂生,男,193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系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平(已去世)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钟表厂。住所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颖秀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健,厂长。再审申请人洪茂生因与被申请人济南钟表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鲁民提字第15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洪茂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济南钟表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平于2013年3月11日起诉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称:胡平是济南钟表厂合并政策确定的集体性质的固定职工,在济南钟表厂有档案。济南钟表厂拒绝提交胡平工作年限和身份档案,目的就是侵犯胡平的退养权利。请求法院判决济南钟表厂停止侵犯胡平的身份权利、档案知情权利和退休养老待遇的权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30万元。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胡平的仲裁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经该院审查,胡平的请求事项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该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裁定,驳回胡平的起诉。胡平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胡平要求济南钟表厂停止侵犯胡平的身份权利、档案知情权利和退休养老待遇的权利属于劳动争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平要求济南钟表厂支付退休金,已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03)济民一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2004)济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作出处理。胡平再次起诉要求济南钟表厂停止侵犯其退休养老待遇的权利,属于重复起诉。胡平起诉要求济南钟表厂停止侵犯其身份权利、档案知情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济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洪茂生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胡平是济南钟表厂的正式集体职工。请求法院指令济南钟表厂提交钟表厂1980年12月19日登记的集体职工总数721人的原始花名册,证实胡平的身份,提取胡平的原始档案,用以合法的证据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本院再审认为:胡平1976到济南钟厂工作,1984年4月从济南钟表厂退养下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前劳动者档案的建立、保存、提取的规定不明确,洪茂生要求法院判决济南钟表厂停止侵犯胡平的身份权利、档案知情权利和退休养老待遇的权利,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故原一、二审裁定驳回胡平的起诉并无不当,洪茂生的再审请求无法律依据,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继鹏审 判 员  范 勇代理审判员  司晓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