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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范会崇与彭亮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会崇,彭亮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810号申请执行人范会崇。被执行人彭亮超。范会崇与彭亮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会崇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会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四查”的执行手段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2016)冀018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所判被执行人彭亮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景彦借款、迟延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其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范会崇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杨长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