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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肖成功、宋培祥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特22号申请人肖成功。申请人宋培祥。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申请人肖成功、宋培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赔偿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彭友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肖成功、宋培祥于2016年3月1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因申请人未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裁定:对申请人肖成功、宋培祥于2016年3月1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判员  彭友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