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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执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光希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希,北京嘉盛苗木培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大执字第2825号申请执行人赵光希,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嘉盛苗木培育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899265),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念坛村村民委员会北100米。法定代表人穆国,总经理。赵光希与北京嘉盛苗木培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志诚公证处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京志诚证执字0002号公正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光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盛公司给付款项共计138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嘉盛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嘉盛公司名下有房屋、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嘉盛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嘉盛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档案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赵光希申请执行的案款13800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嘉盛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京志诚证执字0002号公正债权文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鸿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