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赵淑福与高学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福,高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赵淑福,男,1975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高学新,男,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赵淑福、被执行人高学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淑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约定的每月8000元计付)、诉讼费5070元、执行费66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但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经福建省公安厅协助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高学新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五一北路66号财富天下4层05室的房产经本院另案拍卖,本案经参与分配分得拍卖款46032.93元,在申请执行人代为垫付诉讼费5070元、执行费6650元后,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57752.93元;2015年10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高学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6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第1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占梅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