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执6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君,北京韩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6460号申请执行人:马君,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韩通物流有限公司,组机构代码×××。法定代理人:李学龙,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马君与被执行人北京韩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事项过户车辆。被执行人北京韩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解放牌厢式货车因在先涉及其他民事案件,经由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顺执字第04842号民事判决案件予以查封,本院在本案执行中无法将被执行人北京韩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马君名下。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韩通物流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祥审判员 侯 峰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