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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6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向洪琼与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洪琼,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65号申请执行人向洪琼,女,汉族,生于1952年9月22日,住罗江县万安镇金雁村4组30号。被执行人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被执行人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向洪琼与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多法院执行,财产交叉查封,暂无法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6执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伟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