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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刑事决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6)苏0981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红峰,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收到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东检诉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臧红峰不在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东检诉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