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家明与邱海中、张春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00269号申请人陈家明,无业。被执行人邱海中。被执行人张春贵,1961年12月28日,××。申请人陈家明与被执行人邱海中、张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2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邱海中欠原告陈家明借款本金15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张春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邱海中、张春贵负担。因被执行人邱海中、张春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家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0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邱海中的工资账户已被冻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放行法院扣留的车牌号为苏H×××××的车辆,被执行人邱海中、张春贵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邱海中的工资账户已被冻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放行法院扣留的车牌号为苏H×××××的车辆,被执行人邱海中、张春贵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2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邱海中、张春贵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陈家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 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