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哲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