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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哲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