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李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李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6民初1053号原告王志刚,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李枝,女,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临河区。原告王志刚与被告李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民生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刚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枝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枝系原告王志刚前妻。2013年5月8日离婚后,在2013年6月2日向我借现金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两年。借款到期后,李枝拒绝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枝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李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枝系原告王志刚前妻。2013年5月8日离婚后,于2013年6月2日向原告王志刚借现金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两年。借款到期后,李枝拒绝还款,现王志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枝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人陈述、借款收据、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在案佐证,并经庭审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枝向原告王志刚借款后,为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志刚借款本金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枝承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民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