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金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司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浙08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部分赃款退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 娟代理审判员 周永敏代理审判员 林素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