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建华、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建华,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法定代表人黎咸龙,懂事长。被执行人谢建华,居民。被执行人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法定代表人朱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建华、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建华、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俩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