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钱阿金与许广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阿金,许广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4201号原告钱阿金。被告许广达。原告钱阿金与被告许广达、顾燕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阿金、被告许广达、顾燕芹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钱阿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顾燕芹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阿金诉称,被告许广达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3年10月1日、2013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和60万元,二次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许广达未能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许广达归还借款1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许广达对借款无异议,但表示只能慢慢还。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27日,钱阿金通过银行转帐给许广达100万元。许广达收款后,于2013年10月11日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由许广达、顾燕芹向出借人(未填写出借人姓名)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2、2013年10月21日,钱阿金指令钱某通过银行转帐给许广达60万元。许广达收款后,于2013年11月1日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约定由许广达向钱阿金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庭审中,钱阿金、许广达确认上述二笔借款均是由许广达向钱阿金所借,合同上借款人处“顾燕芹”的签名非顾燕芹本人所签。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转帐凭证、证人钱某的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因原、被告意见不一,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广达向原告钱阿金借款160万元,有借款合同、银行转帐凭证、证人钱某的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许广达未能按约还款,原告钱阿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广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钱阿金支付借款本金160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被告许广达负担。该款原告钱阿金已预交,由被告许广达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钱阿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