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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美、杨于兰与无锡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杨于兰,无锡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852号原告陈美。委托代理人姚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于兰。委托代理人姚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金城东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舒策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雄,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陈美、杨于兰与被告无锡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国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美、杨于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杨于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杨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此款已由陈美、杨于兰预交),由陈美、杨于兰负担。审 判 长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童天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