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城上城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城上城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西街169号。法定代表人郧素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城上城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6号中华商务中心A-811号。法定代表人王伟锋,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石家庄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城上城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北城上城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但是对于第二项规定的违约金120万元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西民一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城上城企业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战平审判员 季 磊审判员 杜洪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延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