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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民初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第361号原告冀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代理人何文剑,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9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冀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冀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晓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