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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纪雷与栾如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雷,栾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纪雷,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栾如云,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雷与被执行人栾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常 杰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