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咸启生与颜培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启生,颜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咸启生,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颜培刚,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咸启生与被执行人颜培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了(2015)舒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000元,余款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鳕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