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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涅阳信用社与杨林安、王书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涅阳信用社,杨林安,王书克,仵长惠,王保昌,冯振云,邓朝阳,邓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21号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涅阳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法定代表人:辛艳芝,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永福,该社法律顾问。被告:杨林安,男,汉族。被告:王书克,男,蒙族。被告:仵长惠,女,汉族。被告:王保昌,男,蒙族。被告:冯振云,女,汉族。被告:邓朝阳,男,汉族。被告:邓德燕,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涅阳信用社与被告杨林安、王书克、仵长惠、王保昌、冯振云、邓朝阳、邓德燕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涅阳信用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涅阳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杨林安、王书克、仵长惠、王保昌、冯振云、邓朝阳、邓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琨亮审 判 员  侯 涛人民陪审员  邹理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长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