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龚曙光与卢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曙光,卢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722号原告龚曙光,男,蒙古族,个体。被告卢志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曙光诉被告卢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曙光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曙光负担。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