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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衢州宏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宏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537号原告:衢州宏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浙西大道333、335号。法定代表人:罗宏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静利,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松华。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原告衢州宏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衢州宏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宏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衢州宏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之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