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7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方天凤与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天凤,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892号原告:方天凤,女,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被告:王杰,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天凤诉被告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天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天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华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