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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武建与李俊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李俊华,董国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第125号原告武建,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华,男,1973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李金功,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律师。第三人董国华,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与被告李俊华及第三人董国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撤回对被告李俊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武建承担。审 判 长  马广富审 判 员  黄国平代理审判员  徐茜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来自